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科教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28号)精神,结合《吉林省“十四五”教育发展规划》中“推动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任务目标,按照《关于建立我省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吉财教〔2018〕1145号)和《关于建立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财教〔2019〕530号)中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23年起,将我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现行的年生均600元提高到650元,与2020年国家统一调整后的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持平;将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年生均200元提高到240元,以此促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省级财政奖补政策不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相关制度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遵循“省级统筹、以县为 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定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补助所需资金,依据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各市(州)、县 (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及时根据本通知落实动态调整要求,及时完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财政补助制度,并于2022年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完善后的制度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足额安排预算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提高后的学前教育生均 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测算所需资金,并按规定编入2023年度预算。 确保从2023年起,全省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按照新标准执行。已建立制度并达到或超过该标准的地区,应确保标准只升不降,并结合财力状态落实好动态调整要求。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指导,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在年度执行中对各地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用好财政补助资金。对发现的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