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二、检查依据
加强对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旅游等领域的执法检查,保证对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检查全覆盖,加强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条文开展行政检查。
三、检查对象
蛟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蛟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行政检查。
1、各类文化经营场所,如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单位等。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
3、印刷、出版、音像制品等经营单位。
4、旅行社、导游等相关从业人员。
四、检查内容
1、旅行社及在线旅游平台: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等行为;旅游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强制购物或消费;导游持证及服务质量情况;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于星级宾馆进行日常检查,对辖区台账内监管对象的检查达到全覆盖,按照工作程序受理、处理旅游投诉,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2、文化娱乐场所:严厉查处网吧、歌厅、游戏厅等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经营行为,采取日常检查和行业、属地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内容的执法检查,组织清理歌舞娱乐场所曲库,及时查封各类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整治游戏(艺)娱乐场所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对期间出现违规经营现象的要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禁入标识及落实情况;场所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设备检查;是否存在违禁曲目或非法演出内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实名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3、文物保护执法和文物市场执法工作:查处文物经营及艺术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文物市场执法力度,对国家允许出售的文物商店、摊点及艺术品商店等摸清底数,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检查,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5、其他专项检查:重大节假日前安全专项检查、假期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文化领域版权保护及侵权问题排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经营场所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重大消防和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督促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和扫黑除恶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狠抓隐患治理,提升执法水平,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坚持服务导向,注重政策宣传和指导,帮助企业整改问题,避免“以罚代管”。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突出警示教育和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3、提升执法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度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检查工作,严格依法依规,遵循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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